汪洋出席海峡论坛大会并发表重要讲话 福建发布惠台66条措施
厦门台办 1周前
福建日报微信6月6日讯 第十届海峡论坛大会今天上午在厦门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汪洋出席并发表重要讲话。
福建省委书记于伟国在大会上宣布,福建将发布《福建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
该《实施意见》包括扩大闽台经贸合作、支持台胞在闽实习就业创业、深化闽台文化交流、方便台胞在闽安居乐业等四个方面的66条具体措施,充分发挥福建省独特优势,先行先试,为在闽台湾同胞学习、就业、创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待遇。福建省台办和福建省发改委今天正式印发该《实施意见》。
一、扩大闽台经贸合作
1
●台资企业参与实施《福建省实施〈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适用与大陆企业同等政策。
●鼓励在闽台资企业转型升级,支持参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新能源汽车、智能机器、特色农机装备、新材料等领域重大关键技术研发创新,符合条件的同等享受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科技重大专项补助政策。
2
●新设立的在闽台资企业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两年内到资的给予奖励。
3
●符合条件的在闽台资企业按规定享受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4
●台资企业在闽设立研发平台,符合我省科技创新平台引进和建设资助办法规定条件的,按重大研发机构新增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最高补助2000万元,非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最高补助1000万元。
●在闽台资企业可申报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经认定后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5
●在闽台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
●台资企业设在我省的研发中心采购大陆设备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6
●对我省台湾农民创业园内台资农业企业、台湾同胞个体工商户继续实施生产用电优惠电价、土地流转合同到期后优先续租等政策。
●推动新设一批台湾农民创业园,加强台湾农民创业园基础设施建设。
7
●推进闽台农业合作示范县建设。
●示范推广台湾优良品种、适用技术,建设完善农民技术培训及市场服务平台,扩大闽台农业技术人才交流培训,推进闽台电商合作。
8
●在闽从事农业生产的台资企业,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在闽台资企业生产的农机产品符合条件的列入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
●在闽台资农机企业开发生产畜禽有机废弃物处理机、农产品产后处理机械、山地运输机械、海洋渔业捕捞和水产养殖加工设备等,对列入省级累加补贴品目的设备,给予购机补贴省级累加。
9
●在闽台资企业与我省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
●支持在闽台资企业中的制造业企业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的,不再加收地价。
●对纳入“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规划的台资企业用地享受与当地企业同等“三旧”改造用地政策。
●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10
●台资企业可参与我省高速公路、轨道交通、港口运输、城市内河整治、垃圾污水处理、公共停车场、燃气供应等公共服务领域的特许经营项目。
11
●在我省自贸试验区新设立的台资企业可按大陆企业申请注册,可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下简称台胞证)作为身份证明,注册资本以人民币表示,可选择人民币、美元、欧元、日元等币种注册,可按规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
12
●鼓励台资企业持续扩大在我省投资,其在大陆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再投资我省鼓励类项目时,按大陆企业同等待遇,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13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我省设立集成电路、高端医疗器械、精密机械、石油化工、文化创意、生物科技、现代农业、现代物流企业,在产业布局、注册登记、经营许可、资金扶持等方面,采取“一事一议、个案处理”的办法,给予积极支持。
14
●支持台资企业与我省国有企业协作发展,拓展海内外市场,共同开展国际市场并购重组。
●鼓励台资企业参与我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我省对企业兼并重组重大项目前期经费、并购贷款利息等补助政策,以及相关股权激励政策。
15
●鼓励支持台湾地区投资者在闽独资设立医院或合资(合作)设立其他医疗机构,享受所在地公立医院同等政策待遇。
16
●台资企业可公平参与我省各级政府采购。
17
●开发试行“台湾地区信用报告查询前置系统”,面向全省金融机构开放台企台胞信用报告查询服务。
18
●注册地在我省或主要经营资产在我省的台资企业申请在大陆上市,可享受我省各级政府出台的上市扶持政策。
●台资企业通过大陆上市募集资金在闽投资的,符合申报条件的,优先列入省重点项目。
19
●我省台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批准可经营人民币业务。
●支持台资银行与在闽同业协作,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
20
●支持台湾地区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按规定申请在闽设立持股51%或以上的银行、人身保险公司等机构,设立持股51%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
21
●支持在闽台资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或子公司按规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
22
●对符合条件的、为在闽生产性台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的16‰予以风险补偿;对为在闽台资贸易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的10‰予以风险补偿。
●对为在闽注册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台资融资租赁公司予以风险补偿。
23
●推动闽台两地海关、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认证合作,逐步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24
●实施“源头管理、口岸验放”的闽台商品快速验放模式,建立有利于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发展和规范的管理制度,扩大台湾进口商品第三方检测结果相信范围,推动闽台食品、农产品、消费品安全监管合作。
25
●加快台湾特殊物品入境审批手续办理,来自台湾地区的入境特殊物品实施境外风险评估,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低风险特殊物品,实行快速审批。
26
●积极协助台湾地区货物通过我省过境,经中欧班列运输出口,为台湾地区商品出口欧亚大陆市场提供过境通关便利。
27
●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按照有关规定,由现行审批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并在我省自贸试验区开展试点。
●进口原产于台湾地区的一般成套设备及单机(不包含技术复杂、大型设备)实行备案管理,对经备案的产品在相关区域生产加工使用的免于实施检验,以企业自检为主。
二、支持台胞在闽实习就业创业
28
●台湾同胞来闽就业创业的,按规定同等享受福建居民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29
●进一步完善我省已实施的27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81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管理办法、工作流程。
●启动实施26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对接服务工作。
30
●台湾地区服务提供商经批准可独资兴办养老机构和开设诊所、门诊部等。
●在大陆高校就读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学位的台湾学生,在参加研究生学习一年后,可按照大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相关规定申请参加考试。
●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可按照相关规定在闽申请执业注册。
●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可通过认定方式获得大陆医师资格,并可按照相关规定在闽申请注册短期行医,期满后可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31
●支持已取得相应资格的台湾证券、期货、基金从业者通过大陆法律法规考试后在闽执业。
32
●在中式烹调师、西式烹调师、美容师、美发师、汽车维修工等工种的职业资格考试中,对台湾同胞简化流程,直接采认技能水平,只进行理论考试(可采取在线考试方式),合格者颁发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
●在闽工作的台湾文化艺术专业人才,可按规定参加文化主管部门的系列职称评审。
33
●推动台湾同胞个体工商户在我省自贸试验区内适用的129项营业范围政策推广至全省实施。
34
●在闽台湾同胞参加我省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35
●支持台湾青年来闽实习就业创业。
●对我省承接台湾青年实习实训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且在闽实习实训时间连续不低于15天的,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由财政分级补助承接单位。
●对符合条件的台湾青年实习实训和就业创业基地、推荐台湾青年入驻基地的社会团体给予奖励。
36
●在闽台资企业、台湾教师及其研发团队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台湾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在闽注册的独立法人可申报“促进海峡两岸科技合作联合基金”,并支持其牵头或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
37
●支持台湾地区居民或企业以专利、专有技术作价入股等方式来闽投资,对获得大陆授权专利,并在我省实施转化的,可享受获得专利质押融资及贴息、参加专利权质押贷款保险等政策。
38
●鼓励我省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含民营企业),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养老机构等招收台湾青年,符合条件的,由财政分级给予用人单位补助。
39
●鼓励符合条件的台湾教师、医师到我省高校、医院(含民营、台资等医疗机构)工作,受聘的台湾教师、医师在台湾地区取得的学术成果纳入工作评价体系,享受我省相应引进人才政策,对引进台湾教师、医师的用人单位由财政分级给予补助。
40
●鼓励台湾医师到我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含民营医院)工作,实行协议工资制度,根据确定的薪酬,对公立医院单独核增当年绩效工资总额。
●高层次台湾医师在全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含民营医院)服务时间每年累计满3个月的,除协议工资外,由财政予以额外资助,具有博士学位、或相当于大陆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台湾医师,按照每人每年15万元标准给予资助;相当于大陆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台湾医师,按照每人每年20万元标准给予资助,资助费用由财政分级承担。
41
●台湾专业技术人员持台湾地区有关机构颁发的会计、规划、建筑、咨询、金融、医疗、旅游等执业证书,按其证书许可范围,可在我省自贸试验区内按有关规定开展相应业务。
42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含台湾高校)的台湾同胞可报考我省相关事业单位岗位。
●探索通过特聘方式,招聘台湾地区专业人才到我省自贸试验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机关专业技术类岗位工作。
43
●在我省注册的台资机构和企业经批准可兴办学前教育。
●在台湾地区获得教师资格证的台湾教师可通过特聘、购买服务、短期交流等方式来闽从事学前教育和普通高中阶段数学、物理、化学、音乐、体育、美术、外语、生物等学科教学。
44
●对符合我省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的台湾高层次人才,可引进到事业单位工作,直接考核入编,并按规定享受相应人才待遇。
●对引进到我省高校、公立医院工作的台湾专业技术人才,所在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直接认定其专业技术水准,自主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45
●在闽台湾人才可享受福建人才同等待遇。
●支持在闽台湾优秀人才申报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省引才“百人计划”等人才项目。
46
●依托人才中介等机构招聘来闽工作的台湾优秀博士、硕士和本科毕业生,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补助,并在1年过渡期内提供培训、项目岗位对接、生活补助等。
47
●深化与台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交流对接。
●支持闽台人力资源机构互设分支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来闽新设立机构给予30-60万元资金支持。
48
●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建筑师、文化创意团队等参与我省特色小镇、优势特色农产品开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含农房整治)、美丽乡村、乡村旅游、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利用等方面的乡村生态宜居建设项目,按规定申请财政补助。
●鼓励有经验台湾建筑师团队参与村庄规划设计元素,实施“陪护式”指导服务,其中100万元以下、为期一年以上的“陪护式”村庄规划设计指导服务项目,各地可以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优选台湾建筑师团队。
49
●鼓励我省银行业机构为在闽台资企业提供信贷服务。
●各金融机构优化台企台胞金融服务,提供开卡开户便利,方便在闽使用电子支付服务,在台企台胞集聚地提供金融政策咨询,设立业务办理绿色窗口。
三、深化闽台文化交流
50
●继续面向台湾同胞开展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选。
●鼓励台湾同胞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工程。
●支持闽台文化企业共同在“福建文化海外驿站”项目中开展文化产品展示展销活动,联合拓展海外市场。
51
●对台湾图书进口业务建立绿色通道,简化进口审批流程,优化办理相关手续。
●在我省台湾同胞聚集区域设立“台湾书店”,便利台湾同胞阅读两岸书籍。
52
●积极协助台湾地区从事闽台民间交流的机构申请两岸交流基金项目,对在闽举办的两岸有影响的交流活动推荐列为重点对台交流项目。
●继续扩大“海峡论坛”“海峡青年节”等品牌活动的影响力,对台湾地区参与活动的相关机构给予优先支持。
53
●鼓励未来过大陆的台湾同胞来闽参访交流,邀请单位提供相应接待便利服务。
54
●台湾地区投资者可在我省设立大陆方控股的演出团体,独资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鼓励台湾地区服务提供商在我省设立合资企业从事电影后期制作服务,打造两岸影视产业基地。
55
●鼓励台湾机构与我省开展广播电视、电影电视剧等方面合作。
●在闽台合作影视剧的主创人员比例、大陆元素、投资比例等方面放宽限制。鼓励播映两岸合拍的影视剧,支持闽台合作拍摄影视剧。
●在闽设立“台湾影厅”,推动我省影视机构引进台湾电影。
56
●鼓励支持在闽工作的台湾同胞申报国家和我省自然科学、社会科学、艺术等方面的基金项目。
57
●推动闽台加强闽南文化、妈祖文化、客家文化、朱子文化、闽都文化、民俗信仰、宗祠族谱、历史民族等领域研究和成果应用,鼓励台湾同胞和台湾高校、民间社团参与我省有关文化工程项目、文化活动和学术研究。
四、方便台胞在闽安居乐业
58
●相关服务管理机构应将台胞证作为身份认证的有效证件,并对无法识别、读取台胞证信息的服务管理系统进行完善升级,逐步实现电子台胞证与大陆居民身份证同等使用,便利台胞在闽银行开户、入住酒店宾馆、办理搭乘飞机动车手续、网上预约就医。
●拓展全省人力资源机构在线招聘业务,在中国海峡人才网、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网、福建建设人才网开通台湾同胞注册窗口,逐步实现各类在线招聘系统支持使用台胞证注册登录。
59
●台湾同胞子女在闽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居住地设区市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就学。
●鼓励和支持在闽高校招收台湾学生,每年增加招生数量。
●在闽就读的台湾学生与福建学生可同等申报各类奖学金、助学金。
●扩大专项奖学金规模,资助台湾学生到在闽高校就读。
60
●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申请我省各市、县(区)的公共租赁住房,合理设置申请条件面向台湾同胞开放。
●台湾同胞在闽购买自住用房的首付比例、办理时限、贷款申请等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61
●在闽工作的台湾同胞可按照规定参加“五险一金”,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劳动保障待遇。
●在闽台湾同胞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在大陆离职时经个人申请可以依据相关规定一次性支取。
62
●在闽台湾同胞与福建居民享有同等医疗服务待遇。
●各级医疗机构为台湾同胞回台报销健保费用提供符合要求的医疗文书。
●在闽台湾同胞的子女享有与福建居民同等的预防接种服务,由居住地接种单位为在闽台湾同胞共同生活子女建立预防接种卡,免费为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
63
●台湾同胞在闽申请小额信用卡,可凭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台胞证(有效期在1年以上)、在职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前往银行业机构办理。
64
●在闽工作台湾同胞可参评我省各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青年岗位能手、“三八”红旗手、就业创业杰出代表等荣誉称号。
●鼓励台胞参与我省相关文学艺术评奖活动。
●协助在闽台湾同胞参评中华慈善奖、梅花奖、金鹰奖等经济科技文化社会领域各类评奖项目。
65
●鼓励台湾同胞加入我省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
●在闽台湾科技人员可担任社团理事及以上职务。
●鼓励在闽台湾青年加入我省各类青年社团、协会,在福建省青年企业家协会设立台湾创业青年联谊沙龙。
66
●支持台湾同胞和相关社团在闽参与扶贫、支教、公益、小区建设等基层工作。
●继续支持两岸婚姻健康发展。
●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可通过相关选聘程序担任我省人民陪审员、调解员、仲裁员、监督员、法律顾问和执行村(小区)主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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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日报(ID:fjrbwx)
廈門台辦 1周前
福建日報微信6月6日訊 第十屆海峽論壇大會今天上午在廈門舉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政協主席汪洋出席並發表重要講話。
福建省委書記于偉國在大會上宣佈,福建將發佈《福建省貫徹〈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實施意見》。
該《實施意見》包括擴大閩台經貿合作、支持臺胞在閩實習就業創業、深化閩台文化交流、方便臺胞在閩安居樂業等四個方面的66條具體措施,充分發揮福建省獨特優勢,先行先試,為在閩臺灣同胞學習、就業、創業、生活提供與大陸同胞同等待遇。福建省台辦和福建省發改委今天正式印發該《實施意見》。
一、擴大閩台經貿合作
1
●台資企業參與實施《福建省實施〈中國製造2025〉行動計畫》,適用與大陸企業同等政策。
●鼓勵在閩台資企業轉型升級,支援參與新一代資訊技術、高檔數控機床和機器人、新能源汽車、智慧型機器、特色農機裝備、新材料等領域重大關鍵技術研發創新,符合條件的同等享受企業技術改造專案和科技重大專項補助政策。
2
●新設立的在閩台資企業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兩年內到資的給予獎勵。
3
●符合條件的在閩台資企業按規定享受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4
●台資企業在閩設立研發平臺,符合我省科技創新平臺引進和建設資助辦法規定條件的,按重大研發機構新增研發儀器設備實際投資額的30%予以補助,獨立法人資格的研發機構最高補助2000萬元,非獨立法人資格的研發機構最高補助1000萬元。
●在閩台資企業可申報科技小巨人領軍企業、新型研發機構,經認定後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5
●在閩台資企業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按規定享受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等稅收優惠政策。
●台資企業設在我省的研發中心採購大陸設備享受全額退還增值稅等稅收優惠政策。
6
●對我省臺灣農民創業園內台資農業企業、臺灣同胞個體工商戶繼續實施生產用電優惠電價、土地流轉合同到期後優先續租等政策。
●推動新設一批臺灣農民創業園,加強臺灣農民創業園基礎設施建設。
7
●推進閩台農業合作示範縣建設。
●示範推廣臺灣優良品種、適用技術,建設完善農民技術培訓及市場服務平臺,擴大閩台農業技術人才交流培訓,推進閩台電商合作。
8
●在閩從事農業生產的台資企業,同等享受農機購置補貼。
●在閩台資企業生產的農機產品符合條件的列入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目錄。
●在閩台資農機企業開發生產畜禽有機廢棄物處理機、農產品產後處理機械、山地運輸機械、海洋漁業捕撈和水產養殖加工設備等,對列入省級累加補貼品目的設備,給予購機補貼省級累加。
9
●在閩台資企業與我省企業同等適用相關用地政策。
●支持在閩台資企業中的製造業企業在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前提下,通過提高工業用地容積率、增加建築面積的,不再加收地價。
●對納入“三舊”(舊城鎮、舊廠房、舊村莊)改造規劃的台資企業用地享受與當地企業同等“三舊”改造用地政策。
●對集約用地的鼓勵類台商投資工業專案優先供應土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
10
●台資企業可參與我省高速公路、軌道交通、港口運輸、城市內河整治、垃圾汙水處理、公共停車場、燃氣供應等公共服務領域的特許經營項目。
11
●在我省自貿試驗區新設立的台資企業可按大陸企業申請註冊,可用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以下簡稱臺胞證)作為身份證明,註冊資本以人民幣表示,可選擇人民幣、美元、歐元、日元等幣種註冊,可按規定自主選擇經營範圍。
12
●鼓勵台資企業持續擴大在我省投資,其在大陸獲得的人民幣利潤再投資我省鼓勵類專案時,按大陸企業同等待遇,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
13
●臺灣地區投資者在我省設立積體電路、高端醫療器械、精密機械、石油化工、文化創意、生物科技、現代農業、現代物流企業,在產業佈局、註冊登記、經營許可、資金扶持等方面,採取“一事一議、個案處理”的辦法,給予積極支持。
14
●支援台資企業與我省國有企業協作發展,拓展海內外市場,共同開展國際市場並購重組。
●鼓勵台資企業參與我省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符合條件的可享受我省對企業兼併重組重大專案前期經費、並購貸款利息等補助政策,以及相關股權激勵政策。
15
●鼓勵支援臺灣地區投資者在閩獨資設立醫院或合資(合作)設立其他醫療機構,享受所在地公立醫院同等政策待遇。
16
●台資企業可公平參與我省各級政府採購。
17
●開發試行“臺灣地區信用報告查詢前置系統”,面向全省金融機構開放台企臺胞信用報告查詢服務。
18
●註冊地在我省或主要經營資產在我省的台資企業申請在大陸上市,可享受我省各級政府出臺的上市扶持政策。
●台資企業通過大陸上市募集資金在閩投資的,符合申報條件的,優先列入省重點專案。
19
●我省台資銀行營業性機構經批准可經營人民幣業務。
●支持台資銀行與在閩同業協作,通過銀團貸款等方式為實體經濟提供金融服務。
20
●支援臺灣地區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按規定申請在閩設立持股51%或以上的銀行、人身保險公司等機構,設立持股51%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貨公司。
21
●支援在閩台資企業的境外母公司或子公司按規定在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
22
●對符合條件的、為在閩生產性台資企業提供融資擔保的擔保機構,按年度擔保額的16‰予以風險補償;對為在閩台資貿易企業提供融資擔保的擔保機構,按年度擔保額的10‰予以風險補償。
●對為在閩註冊的中小微企業提供融資租賃服務的台資融資租賃公司予以風險補償。
23
●推動閩台兩地海關、檢驗檢疫、食品安全、品質標準認證合作,逐步實現資訊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
24
●實施“源頭管理、口岸驗放”的閩台商品快速驗放模式,建立有利於協力廠商檢驗鑒定機構發展和規範的管理制度,擴大臺灣進口商品協力廠商檢測結果採信範圍,推動閩台食品、農產品、消費品安全監管合作。
25
●加快臺灣特殊物品入境審批手續辦理,來自臺灣地區的入境特殊物品實施境外風險評估,符合衛生安全要求的低風險特殊物品,實行快速審批。
26
●積極協助臺灣地區貨物通過我省過境,經中歐班列運輸出口,為臺灣地區商品出口歐亞大陸市場提供過境通關便利。
27
●首次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按照有關規定,由現行審批管理調整為備案管理,並在我省自貿試驗區開展試點。
●進口原產於臺灣地區的一般成套設備及單機(不包含技術複雜、大型設備)實行備案管理,對經備案的產品在相關區域生產加工使用的免於實施檢驗,以企業自檢為主。
二、支持臺胞在閩實習就業創業
28
●臺灣同胞來閩就業創業的,按規定同等享受福建居民就業創業優惠政策。
29
●進一步完善我省已實施的27項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和81項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考試的管理辦法、工作流程。
●啟動實施26項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對接服務工作。
30
●臺灣地區服務提供者經批准可獨資興辦養老機構和開設診所、門診部等。
●在大陸高校就讀臨床醫學專業碩士學位的臺灣學生,在參加研究生學習一年後,可按照大陸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的相關規定申請參加考試。
●取得大陸醫師資格證書的臺灣同胞,可按照相關規定在閩申請執業註冊。
●符合條件的臺灣醫師,可通過認定方式獲得大陸醫師資格,並可按照相關規定在閩申請註冊短期行醫,期滿後可重新辦理註冊手續。
31
●支持已取得相應資格的臺灣證券、期貨、基金從業者通過大陸法律法規考試後在閩執業。
32
●在中式烹調師、西式烹調師、美容師、美髮師、汽車維修工等工種的職業資格考試中,對臺灣同胞簡化流程,直接采認技能水準,只進行理論考試(可採取線上考試方式),合格者頒發相應等級職業資格證書。
●在閩工作的臺灣文化藝術專業人才,可按規定參加文化主管部門的系列職稱評審。
33
●推動臺灣同胞個體工商戶在我省自貿試驗區內適用的129項營業範圍政策推廣至全省實施。
34
●在閩臺灣同胞參加我省職業技能培訓按規定享受職業培訓補貼。
35
●支持臺灣青年來閩實習就業創業。
●對我省承接臺灣青年實習實訓符合條件的企事業單位,且在閩實習實訓時間連續不低於15天的,按照每人5000元的標準,由財政分級補助承接單位。
●對符合條件的臺灣青年實習實訓和就業創業基地、推薦臺灣青年入駐基地的社會團體給予獎勵。
36
●在閩台資企業、臺灣教師及其研發團隊申報省級科技計畫專案給予優先支持。
●臺灣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在閩註冊的獨立法人可申報“促進海峽兩岸科技合作聯合基金”,並支持其牽頭或參與國家重點研發計畫項目申報。
37
●支援臺灣地區居民或企業以專利、專有技術作價入股等方式來閩投資,對獲得大陸授權專利,並在我省實施轉化的,可享受獲得專利質押融資及貼息、參加專利權質押貸款保險等政策。
38
●鼓勵我省先進製造業、現代服務業和高新技術企業(含民營企業),以及行業協會、商會、養老機構等招收臺灣青年,符合條件的,由財政分級給予用人單位補助。
39
●鼓勵符合條件的臺灣教師、醫師到我省高校、醫院(含民營、台資等醫療機構)工作,受聘的臺灣教師、醫師在臺灣地區取得的學術成果納入工作評價體系,享受我省相應引進人才政策,對引進臺灣教師、醫師的用人單位由財政分級給予補助。
40
●鼓勵臺灣醫師到我省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含民營醫院)工作,實行協定工資制度,根據確定的薪酬,對公立醫院單獨核增當年績效工資總額。
●高層次臺灣醫師在全省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含民營醫院)服務時間每年累計滿3個月的,除協議工資外,由財政予以額外資助,具有博士學位、或相當於大陸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臺灣醫師,按照每人每年15萬元標準給予資助;相當於大陸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臺灣醫師,按照每人每年20萬元標準給予資助,資助費用由財政分級承擔。
41
●臺灣專業技術人員持臺灣地區有關機構頒發的會計、規劃、建築、諮詢、金融、醫療、旅遊等執業證書,按其證書許可範圍,可在我省自貿試驗區內按有關規定開展相應業務。
42
●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含臺灣高校)的臺灣同胞可報考我省相關事業單位崗位。
●探索通過特聘方式,招聘臺灣地區專業人才到我省自貿試驗區和平潭綜合實驗區行政機關專業技術類崗位工作。
43
●在我省註冊的台資機構和企業經批准可興辦學前教育。
●在臺灣地區獲得教師資格證的臺灣教師可通過特聘、購買服務、短期交流等方式來閩從事學前教育和普通高中階段數學、物理、化學、音樂、體育、美術、外語、生物等學科教學。
44
●對符合我省年度緊缺急需人才引進指導目錄的臺灣高層次人才,可引進到事業單位工作,直接考核入編,並按規定享受相應人才待遇。
●對引進到我省高校、公立醫院工作的臺灣專業技術人才,所在單位可根據實際需要,直接認定其專業技術水準,自主聘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職稱)。
45
●在閩臺灣人才可享受福建人才同等待遇。
●支持在閩臺灣優秀人才申報國家“千人計畫”“萬人計畫”和省引才“百人計畫”等人才專案。
46
●依託人才仲介等機構招聘來閩工作的臺灣優秀博士、碩士和本科畢業生,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獎勵補助,並在1年過渡期內提供培訓、項目崗位對接、生活補助等。
47
●深化與臺灣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交流對接。
●支持閩台人力資源機構互設分支機搆,對符合條件的來閩新設立機構給予30-60萬元資金支持。
48
●臺灣地區投資者以及建築師、文化創意團隊等參與我省特色小鎮、優勢特色農產品開發、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含農房整治)、美麗鄉村、鄉村旅遊、傳統村落和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利用等方面的鄉村生態宜居建設項目,按規定申請財政補助。
●鼓勵有經驗臺灣建築師團隊參與村莊規劃設計項目,實施“陪護式”指導服務,其中100萬元以下、為期一年以上的“陪護式”村莊規劃設計指導服務專案,各地可以通過競爭性磋商方式優選臺灣建築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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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我省銀行業機構為在閩台資企業提供信貸服務。
●各金融機構優化台企臺胞金融服務,提供開卡開戶便利,方便在閩使用電子支付服務,在台企臺胞集聚地提供金融政策諮詢,設立業務辦理綠色視窗。
三、深化閩台文化交流
50
●繼續面向臺灣同胞開展福建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評選。
●鼓勵臺灣同胞參與文化遺產保護工程。
●支援閩台文化企業共同在“福建文化海外驛站”專案中開展文化產品展示展銷活動,聯合拓展海外市場。
51
●對臺灣圖書進口業務建立綠色通道,簡化進口審批流程,優化辦理相關手續。
●在我省臺灣同胞聚集區域設立“臺灣書店”,便利臺灣同胞閱讀兩岸書籍。
52
●積極協助臺灣地區從事閩台民間交流的機構申請兩岸交流基金專案,對在閩舉辦的兩岸有影響的交流活動推薦列為重點對台交流專案。
●繼續擴大“海峽論壇”“海峽青年節”等品牌活動的影響力,對臺灣地區參與活動的相關機構給予優先支持。
53
●鼓勵未來過大陸的臺灣同胞來閩參訪交流,邀請單位提供相應接待便利服務。
54
●臺灣地區投資者可在我省設立大陸方控股的演出團體,獨資設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
●鼓勵臺灣地區服務提供者在我省設立合資企業從事電影後期製作服務,打造兩岸影視產業基地。
55
●鼓勵臺灣機構與我省開展廣播電視、電影電視劇等方面合作。
●在閩台合作影視劇的主創人員比例、大陸元素、投資比例等方面放寬限制。鼓勵播映兩岸合拍的影視劇,支持閩台合作拍攝影視劇。
●在閩設立“臺灣影廳”,推動我省影視機構引進臺灣電影。
56
●鼓勵支持在閩工作的臺灣同胞申報國家和我省自然科學、社會科學、藝術等方面的基金專案。
57
●推動閩台加強閩南文化、媽祖文化、客家文化、朱子文化、閩都文化、民俗信仰、宗祠族譜、歷史民族等領域研究和成果應用,鼓勵臺灣同胞和臺灣高校、民間社團參與我省有關文化工程項目、文化活動和學術研究。
四、方便臺胞在閩安居樂業
58
●相關服務管理機構應將臺胞證作為身份認證的有效證件,並對無法識別、讀取臺胞證資訊的服務管理系統進行完善升級,逐步實現電子臺胞證與大陸居民身份證同等使用,便利臺胞在閩銀行開戶、入住酒店賓館、辦理搭乘飛機動車手續、網上預約就醫。
●拓展全省人力資源機構線上招聘業務,在中國海峽人才網、福建省畢業生就業創業公共服務網、福建建設人才網開通臺灣同胞註冊視窗,逐步實現各類線上招聘系統支援使用臺胞證註冊登錄。
59
●臺灣同胞子女在閩就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由居住地設區市教育主管部門統籌安排就學。
●鼓勵和支持在閩高校招收臺灣學生,每年增加招生數量。
●在閩就讀的臺灣學生與福建學生可同等申報各類獎學金、助學金。
●擴大專項獎學金規模,資助臺灣學生到在閩高校就讀。
60
●支持符合條件的臺灣同胞申請我省各市、縣(區)的公共租賃住房,合理設置申請條件面向臺灣同胞開放。
●臺灣同胞在閩購買自住用房的首付比例、辦理時限、貸款申請等享受當地居民同等待遇。
61
●在閩工作的臺灣同胞可按照規定參加“五險一金”,享受與當地居民同等勞動保障待遇。
●在閩臺灣同胞繳交的住房公積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在大陸離職時經個人申請可以依據相關規定一次性支取。
62
●在閩臺灣同胞與福建居民享有同等醫療服務待遇。
●各級醫療機構為臺灣同胞回台報銷健保費用提供符合要求的醫療文書。
●在閩臺灣同胞的子女享有與福建居民同等的預防接種服務,由居住地接種單位為在閩臺灣同胞共同生活子女建立預防接種卡,免費為其接種免疫規劃疫苗。
63
●臺灣同胞在閩申請小額信用卡,可憑在臺灣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臺胞證(有效期在1年以上)、在職單位出具的工作證明,前往銀行業機構辦理。
64
●在閩工作臺灣同胞可參評我省各級勞動模範、“五一”勞動獎章、青年五四獎章、青年崗位能手、“三八”紅旗手、就業創業傑出代表等榮譽稱號。
●鼓勵臺胞參與我省相關文學藝術評獎活動。
●協助在閩臺灣同胞參評中華慈善獎、梅花獎、金鷹獎等經濟科技文化社會領域各類評獎專案。
65
●鼓勵臺灣同胞加入我省經濟、科技、文化、藝術類專業性社團組織、行業協會。
●在閩臺灣科技人員可擔任社團理事及以上職務。
●鼓勵在閩臺灣青年加入我省各類青年社團、協會,在福建省青年企業家協會設立臺灣創業青年聯誼沙龍。
66
●支持臺灣同胞和相關社團在閩參與扶貧、支教、公益、社區建設等基層工作。
●繼續支持兩岸婚姻健康發展。
●符合條件的臺灣同胞可通過相關選聘程式擔任我省人民陪審員、調解員、仲裁員、監督員、法律顧問和執行村(社區)主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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